第四十一章 不存在对错(1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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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船员们不敢进行抽签,因为被抽中的几率有四分之一。再来,4人之中,为何被杀的是少年,不是其他人?是否因为他最年轻,最不具反抗力?

不管文明外衣如何包装,弱肉强食始终是人类的本性。

此外,吃人者如何背负这个包袱渡过余生?他们会否因为吃人“被合理化”而逃过良心责备,或终生惶恐不安?

可见,再怎样完善的法律都无法尽数考量人性的角力。在无从选择的情况下,“人吃人”挑战人性极限。换做是你,会怎麼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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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4年5月,一艘载了4位船员的船,自英国港口出发。一个月后,船在南大西洋遭遇暴风雨,被大浪打沉。船员登上救生小艇,艇上食物严重不足。

当船上的食物吃完了,在困境中又无法补充新粮食时,绝望的船员开始讨论是否应该抽签,中签的人给其他人当食物。最终大家都没勇气这麼做。

又撑了3天,**交迫的船长突然亮刀,把艇上最年轻的17岁少年杀死了。数日后,救生艇被其他船只救起。

可怕的是,艇上有3个活人,和一具被吃了一半的少年尸体。

3位幸存的船员被带回英国,以谋杀罪起诉。可想而知,这种骇人听闻的案件,当然引发社会舆论。

“真难吃,比我之前吃过的最难吃的东西还要难吃一万倍!”顾白一边艰难的啃食着草,一边不断吐槽这,每当他极为艰难的咽下一口草泥浆的时候,他的下半身就开始恢复、愈合。

看着不断恢复的身体,顾白又有了吃下下一口草泥浆的勇气。

恐惧、焦虑、疼痛、受伤、疲劳……

顾白能够找出一万个理由让自己放弃,也有一万个理由让自己选择吃自己。

好吧,这样用词真别扭!

帮船员辩护的律师,提出两项主要论点。第一,船在公海航行,是其所属国家的国境延伸,本应遵从英国法律,但杀人行为不是发生在船上,而是脱离船只的救生艇,所以船员的行为不应受到英国法律管制。

第二,船员当时处於“非平常状况”。不杀人吃人,必然渴死饿死,因此可视为是延续生命的正当自卫。

本案最重要的论点是,在茫茫大海,没有文明环境生存的余地,人们只能想办法活下去。

不管你认不认同辩方是否有理,当年英国社会普遍倾向同情船员,因此他们先被判罪成死刑,但法官马上宣布特赦。

只要你在脑海中将当时情境重演一遍,恐怕也会不寒而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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